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浏览:时间:2017-04-27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研究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学校招收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学校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学校研究生招生的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点。

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组织。

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的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成立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与监察等工作;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学校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二)审定学校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计划以及招生专业目录。

(三)审定学校研究生初试、复试及录取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

(四)处理研究生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重大问题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汇报。

研究生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了解研究生考试与录取程序和开展情况。

(二)对考试环节和录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对违纪线索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研究生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学校研究生招生章程、各招生领域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二)编制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四)办理考生报名以及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五)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根据国家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合理地分配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招生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二条报考我校研究生的报名条件应符合教育部当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关于报考条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研究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学院要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办规定的报名时间、地点、程序等要求,接受考生咨询,并做好报考我校的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组织工作。

第五章命题、制卷、评卷

第十四条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规定。由我校自命题的考试科目,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命题、制卷、评卷等工作。

第十五条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命题人员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二)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均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三)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学校不得指定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和参考材料。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十六条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试卷由研究生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组织打印和印刷,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密封、包装、保存,并通过机要按时寄往各试题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我校自命题考试科目试卷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组织阅卷人员评卷。评卷工作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进行。除评卷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评卷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卷工作的任何情况。

(二)评卷期间,研究生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试卷收发、保管工作。试卷交接应办理手续,当天应收回全部试卷并集中保管。

(三)试卷评阅完毕后,研究生管理部门及时做好考试成绩的登分统计工作,并将考试成绩上报吉林省招生办。

(四)考生成绩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

(五)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答卷保留3年。

章复试

十八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吉林省招生办有关文件要求,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入学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允许其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十九研究生复试工作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确定我校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他学术要求以及参加复试的人数。招生学院负责提出参加复试人员名单,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布,由招生学院通知到考生本人。

(二)复试环节包括考试资格审查、考生体检、专业综合理论笔试、综合面试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三)资格审查是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学校要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四)考生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学校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五)专业综合理论笔试主要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础和专业知识的综合掌握情况,具体考试科目由招生学院确定。综合面试内容包括专业外语(含听力)、应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综合素质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大学学习成绩、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的经历和成果以及个人兴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校在复试的同时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七)对同等学力、跨专业报考及初试考试科目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除参加正常复试外,还须按国家要求进行加试。

(八)复试总成绩为笔试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折合后的总和,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考生的录取成绩为初试总成绩与复试总成绩按一定比例折合后的总和。

第二十条研究生录取工作按以下要求开展:

(一)学校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录取原则。

(二)未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加试科目不及格、资格审查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录取规定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三)招生学院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建议名单。

(四)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吉林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及各学院拟录取考生建议名单提出学校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并公示后,报上级录取主管部门审核。

(五)研究生拟录取名单经上级录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参加硕士生招生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各种不正之风。对有违反法纪、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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