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标准

作者:浏览:时间:2017-10-31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标准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一、遴选条件

1.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三)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遴选时男性导师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导师不超过50周岁。

(四)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业绩条件

(一)申请者应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科研项目,校内科研帐户实有科研经费:理工类学科2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学科0.5万元以上。

(二)近5年内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了下列成果之一者: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本人列前3名);

(2)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中至少发表2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3)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1部(科普除外,本人列主编前3位或副主编前2位)。

(三)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能够讲授1-2门研究生课程;熟悉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

3.校外导师

校外专家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亦应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

二、招生资格与数量

1.我校所有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均需确认招生资格。须同时具备遴选条件中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

2.为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数量适当限制。每位导师每年的招生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三、导师的职责

1. 参与制定、修改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参加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工作。

2.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任务,积极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程。

3.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做好各阶段的检查指导工作。

四、导师的考核

1.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后,每三年须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职责情况、工作质量、身体状况、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情况。

2.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导师资格。

3.聘任期间,无法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由于导师失职造成研究生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考核不适合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者,学校将视问题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五、附 则

1.本标准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行。

2.本标准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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