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导师遴选、考核与管理要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依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规划,结合研究生培养规模,按需设置导师岗位。
第二条导师遴选要遵循“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合理,择优选聘”原则。
第三条导师遴选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有利于促进人才成长和学科梯队建设,有利于促进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发展。
第二章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遴选导师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岁,其中50岁以上拟遴选为导师的人员应具有教授职称;50岁以下拟遴选为导师的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级职称。
第六条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第七条从事本专业工作,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三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在国际及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学术著作、教材。
第八条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熟悉硕士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工作;能够讲授研究生课程;有独立指导研究生写作论文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相关专业外文文献的能力。
第三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在申请书中须阐述近三年以来主要工作业绩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相关学院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各学院推荐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同时将推荐人选的学术成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人进行最后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的2/3,其中赞成票不少于表决人数的2/3方为通过,通过人员确定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公示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认真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导师在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也应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为国家、社会服务的思想,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严谨的学风和善于同他人合作的良好品质。
第十五条积极参与制(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目录的编写,参与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及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以及研究生的特点,为所指导的研究生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其认真实施;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审查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撰写、答辩及学位申请等工作。同时,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杜绝学术不良行为,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要求、严把质量关。
第十七条认真作好教学工作,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参与科学研究,积极申报各类纵横向科研课题,为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参与科研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把握培养工作的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定期向分院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
第十九条按照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中期筛选及奖惩等提出意见。协助并指导研究生的就业。
第二十条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的研究生业务经费,筹措研究生培养所必须的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经校、院批准离校两周以上半年以内者,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者,应提前三个月向校、院申报计划,一般应更换导师,并暂停招生。
第五章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导师的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遴选工作一般于每年的年末进行,聘任工作于每年六月至七月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前或延期进行。遴选出的导师由校长进行聘任,聘期为三年,在聘期内履行导师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取得导师资格后,每三年须参加一次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导师资格。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职责情况、工作质量、身体状况、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项目和经费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导师的研究项目水平高、课题经费充足,可以适当扩大研究生的招生数。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研究生指导工作的连续性和培养质量,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导师,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批方可更换导师。
(一)导师已调离学校,并提出中止指导要求者;
(二)导师在研究生完成论文期间(第2-3学年),连续出国1年以上者;
(三)由于导师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指导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导师的更换应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解除导师的聘任:
(一)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严重的政治错误;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任务;
(三)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学位点和学校的声誉;
(四)由于导师个人原因,没有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或完成不好),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第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不招收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视为放弃导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导师在退休后,若因工作需要,需要返聘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人事处提出返聘意见,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保留其导师资格,否则自行终止其资格。导师年龄57岁以上,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条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学校鼓励从科研院所、其他高校和企业聘请高水平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导师(含合作性兼职导师),聘任条件和遴选、考核办法与校内人员相同。被聘为学校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者,聘期一般为3年,指导的研究生毕业或中途终止学业,其导师资格自然终止,聘任关系自然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